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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作物拟救助100元/亩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1705次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2日

 中山日报3月21日讯 为规范我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市农业局联合市海洋与渔业局日前草拟了《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受灾害影响,单户农作物失收5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10亩以上,畜死亡20头以上,禽死亡200羽以上,种植大棚受损1300平方米以上的我市户籍农民或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业灾害复产救助。
    据介绍,农业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我市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灾害。受灾害影响后,职能部门将用生产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复产救助,以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同时符合“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受灾害影响,单户农作物失收5 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10亩以上,畜死亡20头以上,禽死亡200羽以上,种植大棚受损1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受灾害影响损失严重,需要救助资金帮助其恢复生产的”条件的我市户籍农民或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标准为粮食作物100元/亩,其他种植品种150元/亩,水产养殖 500元/亩,畜 300元/头,禽5元/羽;种植大棚分为完全倒塌和受损两种情况,完全倒塌的8元/平方米,受损的3元/平方米;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用于购买复产使用的种子、苗种、化肥、饲料、修复农业设施、修整土地所需农机费用等。
    有关人士表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迟报、谎报、瞒报农业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收集:中山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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